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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学圆桌论坛之二——纳税人权利保护官建制:台湾之立法疑义

日期:2011-09-22 00:00      点击数:     来源:

 

2011年9月21日19点,我院比较财税法研究中心与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财税法学圆桌论坛”第二场在我院图书馆召开。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律学系陈清秀教授作为主报告人,我院徐妍副教授担任主持人。台湾地区行政执行署行政执行处施清火处长、台湾大学法律系葛克昌教授、高雄第一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廖钦福副教授、我校法学院刘飞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副主任梁文永副教授、比较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威副教授、福州国税局林雄处长、北京华硕律师事务所刘天永主任作为嘉宾应邀参加本次论坛。

 

论坛第一场的圆满成功不仅点燃了与会学者的热情,也引起了我校师生及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论坛开幕前会场已座无虚席。主报告人陈清秀教授通过分析台湾地区税务现状指出:“税”因其规定复杂繁琐因而不仅纳税人难以了解掌握而税务机关也疲于应付;又因其强制性、无偿性使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地位严重不平等,纳税人权利易受侵害并缺乏有效救济;而稽征机关既作为执法者又作为监督者的制度设计也不利于公平课税之实现。结合有关纳税人保护官的国外立法体例,陈教授总结说:“纳税人保护官建制并非以偏袒纳税人权益为唯一考量,而毋宁仍在于追求税法上之利益均衡,以兼顾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关系人利益及纳税者个人利益,期能实现征纳双方以及其他有关各方关系人之利益公平兼顾(利益均衡或利益平衡),营造共赢的局面。”随后葛克昌教授与施清火处长分别从纳税人保护官建制的价值目的和行政隶属两个方面给出了补充建议。

在接下来的嘉宾点评环节中,刘飞教授从大陆税收法律制度出发,指出纳税人保护官建制的一个现实问题在于隶属关系难以明确将导致功能定位模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与“精简政府”之理念相悖。林雄处长则从税务实践的角度出发指出该建制的合理性以及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的价值意义,认为该立法案值得大陆地区借鉴。

随后的嘉宾讨论环节将会场气氛推向高潮,与会学者们就我国税务现状以及纳税人保护官建制的实现可能性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听众们也通过提问参与其中。最后,我院崔威副教授做了简短而深刻的总结。

随着研讨的结束,此次“财税法学圆桌论坛”也完美闭幕。会后两地学者指出本次论坛具有非凡意义,同时就进一步加强两岸沟通交流进行了磋商。最后两地学者代表相互赠送礼物以表敬意。
(供稿人:刘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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