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晚,应我院中德法学研究所邀请,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教授Foroud Shirvani以线上会议的形式为我院师生做了题为“财产权的保护”的讲座。本次活动由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吴逸越博士主持,我院副院长谢立斌教授和我校法学院教授赵宏评议。
厂丑颈谤惫补苍颈教授结合德国《基本法》第14条对于财产权的规定,详细介绍了德国宪法秩序中的财产自由保障及其限制。通过对比《德国民法典》和《基本法》中对于财产权的规定,厂丑颈谤惫补苍颈教授首先指出,德国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原则上涵盖所有法律财产权,包括私法上的股份所有权、知识产权等。以《欧洲人权公约》、《欧洲基本权利宪章》和德国《基本法》第14条为法律坐标,财产权既是一项自由权,也是一项基本经济权利,可以保障个人自由实现的经济基础。作为基本权利,财产权首先是公民对国家的主观防御权,财产的存续保障优先。
他表示,《基本法》对财产权宪法限制的规定,主要表现在法律对财产权内容和限制的规定、财产征收和社会化叁个方面。首先,《基本法》第14条第1款第2句明确规定“(财产权的)内容和限制由法律规定”,第2款规定“财产权负有社会义务,其行使应有利于社会公益”。立法者负有义务,对公民财产权的内容和限制作出符合比例原则的规定。其次,第14条第3款规定了财产权的征收。国家只能基于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进行征收,相关法律必须明确征收补偿的性质和范围。最后,《基本法》第15条规定了财产权的社会化。以公共服务理念为基础,土地、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可以通过那些已经规定了补偿性质和范围的法律,转为公有财产或其它形式的公营经济,服务于社会需求。整体上,宪法通过对立法机关的限制和其他方式来规范对财产权的限制。
在评议环节,赵宏就财产权内容和限制规定的立法审查、财产权限制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宪法意义上的征收与行政征收的区分等问题与厂丑颈谤惫补苍颈做了进一步讨论。谢立斌认为厂丑颈谤惫补苍颈介绍的内容充分结合德国实践,能够为我们带来很多启发;结合我国法上的征收实践,谢立斌与厂丑颈谤惫补苍颈就征收补偿的性质和范围展开了深入交流。
最后,吴逸越再次对厂丑颈谤惫补苍颈教授、评议嘉宾以及与会同学表示感谢。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