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应我院中德法学研究所邀请,德国吕纳堡大学法学院教授Alexander Stark在学院路校区为我院师生做了题为“事实描述和规范要求之间的法教义学——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气候保护诉讼判决为例”的讲座。本次活动由中德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吴逸越博士主持,我院副院长谢立斌教授和我校法学院教授赵宏评议。
Stark教授以气候诉讼在德国和世界范围内的增长趋势为引,在气候保护重要性日益凸显的背景下,结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Luisa Neubauer et al. v.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一案,探讨相关想法问题。
一般而言,气候诉讼可以分为公法上的气候诉讼和私法上的气候诉讼。前者主要发生在个人与国家之间,表现为个人针对国家提起的宪法诉讼;后者则主要发生在私主体之间,多表现为侵权诉讼。由于气候诉讼的专业性强,金钱和时间成本较高,实践中的气候诉讼往往是由NGO通过资助适格诉讼主体,并借助其名义进行的。结合Luisa Neubauer et al.v.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一案,Stark教授详细介绍了德国气候诉讼的宪法基础,即根据基本权利的保护维度(主观公权利属性),国家有义务保护基本权利不受私人或自然事件的侵犯,原告必须合理证明其主观权利(如财产权、职业自由、生命健康权和一般行为自由)已经或者将会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气候诉讼的关键问题在于,德国是否违反了充分保护公民免受气候变化危险的义务?对此应审查国家是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或采取的措施明显不适合或完全不充分,大大低于保护目标的要求。联邦宪法法院在Luisa案中认为,德国通过《基本法》第20a条的环境保护目标和《气候保护法》履行了气候保护义务。但反对意见认为,根据《巴黎气候保护协定》,德国可排放的CO2预算额可能会在2030年代初耗尽,气候政策可能会因今天做得太少而严重危及未来的基本权利自由,这种对未来自由权利的 “侵犯 ”不成比例,减排负担必须在一段时间内平均分配,而不是单方面地以牺牲未来为代价。Stark教授进一步指出,未来气候诉讼的宪法基础或可通过时间前移、代际公平原则的加强,以及类似《巴黎气候保护协定》中排放配额的定量方法来实现。
在评议环节,赵宏认为厂迟补谤办教授的阐释非常具有启发意义,并就气候诉讼的原告资格、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限定和代际自由保护与权衡的复杂性等问题与厂迟补谤办教授展开了深入交流。谢立斌认为厂迟补谤办教授介绍的内容帮助我们更好了解了气候诉讼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情况,并且为我们提供了代际正义与公平这一新的问题思考维度,对基本权利教义学的发展也很有裨益。
问答和交流环节中,与会同学积极参与讨论,比较我国环境保护诉讼与德国气候诉讼的异同,收获颇丰。
供稿:王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