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晚,美国金理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利坚大学法学院兼职正教授亚历山大·莫拉瓦(Alexander Morawa)在学院路校区为我校师生带来了一场题为“国际法和美国法框架中的移民问题”的精彩演讲。本次讲座是我院“比较法传承与发展”暨建院十周年系列学术讲座第九讲,由我院副教授王昶主持。
讲座中,莫拉瓦教授表示,移民的动机主要有两个:梦想与恐惧。基于梦想的移民是积极式移民,期冀在新的国家追求更好的平台与机会、更多的资源、宗教自由、表达自由等,基于恐惧的移民则是一种被动式移民,往往迫于战争、自然灾害、政治局势等。
莫拉瓦教授首先引用《对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一条对“难民”的定义,难民指的是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留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在对“难民”定义进行澄明后,莫拉瓦教授接着阐述了不遣返原则。难民法与人权法都规定了该原则。《对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叁十叁条“任何缔约国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叁条,“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或至该国。”在Soering v. the United Kingdom案中,欧洲人权法院正是基于该规定拒绝遣返在英国领土上的美国公民。
莫拉瓦教授还探讨了边界问题与儿童难民保护问题,如某些国家在其法律边界内又建立了物理边界,法律边界与物理边界间的狭窄地带的法律地位该如何界定。莫拉瓦教授强调,儿童难民的权利保护尤为重要,因为相较于成人,儿童权利更易受到侵犯。《儿童权利公约》第叁条规定,“对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在王昶副教授精彩的总结后,讲座进入问答环节。在座学生就国际判决的执行、国际法涵盖的内容等问题提出疑问,莫拉瓦教授耐心解答。讲座在互动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