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2日下午,美国著名的侵权法教授Vincent R.. Johnson(中文版《美国侵权法》,赵秀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的作者),受邀来到冯恺副教授为免费99精品国产自在现美国法专业方向2012级研究生开设的《比较侵权法》课堂,结合课程的常规进度,围绕“违反成文法之侵权过失判断”做了一场精彩的主题发言。
Vincent Johnson教授首先阐述了侵权法在普通法体系中的重要性,继而强调,在美国侵权法的框架结构下,一个人违反谨慎义务从而犯有过失的起因有多种,但一般都需要原告首先证明一种法律所承认的行为标准的存在以及被告行为确实违反了这一标准。但有一种可能性我们可以直接回避对于被告行为合理性的讨论,至少在被告行为已经触犯某些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时,我们只要能说服法院相信被告所为的侵权行为正应落入该法规规划的窠臼之中,就能证明被告是犯有过失的。Johnson教授援引多个精彩判例,重点剖析了法定过失(negligence per se)的内涵及其适用条件。Johnson教授不时与同学们进行课堂互动,原汁原味的精彩授课给大家带来了一场美国法大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