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秋寒风犹盛,研学热情未减,11月27日,由我院主办的“回顾与展望:比较法视域下《民法典》问题研讨会”在京顺利举办。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多所高校的20余位专家学者以及我院10位博士研究生受邀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院长解志勇教授作了会议致辞。他指出:《民法典》契合法治的固根本、稳地基、立长远的核心特征,它作为最具标志性的法律之一,在法治建设、学术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他代表免费99精品国产自在现预祝本次研讨会取得预期成果。
研讨会围绕比较法视域下《民法典》的不同问题展开,共分为两个单元。
我院费安玲教授主持了第一单元的对话,她开篇指出:比较开拓视野,溯源能使我们更加理性,从比较法角度解释民法典具有特别的价值。学者围绕不同问题发表见解。北京大学常鹏翱教授针对民法典第406条作了鞭辟入里的剖析,在域外法的考察之基础上指出针对该条的解释不能使之回到物权法原先的立场,并强调当域外经验与国内对比存在差异时,应特别注意规则背后的原理作用,而不应局限于条文表面。我校法学教育与评估中心主任田士永教授洞见了民法典时代民法教学的变化,并结合比较法经验对民法课程开设应否民商合一、人格保护在教学内容中的定位、物权法和合同法的顺序安排等问题发表了个人观点。我院翟远见副教授则以宣告失踪制度为主题作了报告,强调在民法典出台背景下,无论基于公平还是效率,建立临时的财产管理人制度有其必要性。他指出,应根治法律传统,同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既有的规则进行解释与补充。中央财经大学朱晓峰副教授从实践中的问题引出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关系的议题,评析了补充说、冲突关系说等学说,并对《民法典》994条适用规则与例外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外经贸大学马特教授、我院薄燕娜教授和迟颖副教授等对上述学者发言给出精彩的评议。
我院王志华教授主持了第二单元的对话,他强调:比较法学者的批评和建议将有利于民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其后,我院柳经纬教授在肯定民法典意义的同时,高屋建瓴地指出了评价民法典的叁个维度:法典论、法典编纂史、民事立法。他认为,从法典论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在形体上有序化、实质上彰显财产和自由两个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从法典编纂史的角度来看,编纂21世纪民法典的愿望不尽如意;从民事立法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的汇编色彩浓厚。中国人民大学石佳友教授则从法典化的本质、对立法与司法关系的塑造、需具备的合法性、最初动因与时代使命,在法社会学意义上对法典化及“解法典化”现象进行了全景式的观察,他强调,社会经济条件的深刻变化使得“重新定义”法典化成为必要。清华大学汪洋副教授则从主体、客体、权能、存续期限与转让问题、租赁合同的类推适用对意定居住权和居住权合同进行了细致的解读,并指出,立法或许未能厘清其功能定位、未能意识到其体系融贯性、未能明确居住权与居住权合同的差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李昊副教授旁征博引,从体系定位和保护范围两个角度对比较法视野下的侵权责任法权益保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能否在人格权保护中准用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的范围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王叶刚副教授则针对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请求权主体发表了见解,认为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其同时涉及私益和公益、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并指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情形,请求权主体不应受顺序限制,涉及公共利益的则可以类推适用《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第2款。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戴孟勇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晓舒副教授、我校法律硕士学院乌兰博士和我院杨自然博士等对上述学者发言作了评议。
最后,我院中美法学研究所所长冯恺副教授作了会议总结陈词。她援引温德莎德的一句话指出:“一部法典只是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时刻......它只是洪流中的一波涟漪而已。”在未来,如何构筑市民社会的规则,如何弘扬私法自治的精神,还有赖于每一位法律共同体成员的不懈探索和努力。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